(2013)津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毛慧与毛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慧,毛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龚慧。被告毛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慧与被告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慧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慧负担。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 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