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津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毛慧与毛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慧,毛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龚慧。被告毛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慧与被告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慧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慧负担。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 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