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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5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德国与侯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国,侯文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5460号原告刘德国,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被告侯文虎,男,1989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忠田(被告侯文虎之父),1970年9月18日出生。原告刘德国与被告侯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晓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德国,被告侯文虎的委托代理人侯忠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万峰诉称:2013年7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商业街一街,被告侯文虎驾驶小型车(车号为:鲁NDM2**)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我本人驾驶的车号为鲁PSJ5**车辆相撞,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调查,侯文虎为醉酒无证驾车,此次事故侯文虎为全部责任。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车辆维修费用1.6万元、救援、停车费4000元、交通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文虎辩称:修车费我不同意承担那么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二页在起诉时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不同意承担,吊运停车费我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0时30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商业街,侯文虎驾驶车辆(车号:鲁NDM2**)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刘德国驾驶车辆(车号:鲁PSJ5**)由南向北行驶来,侯文虎车左前部撞刘德国车左前部,后侯文虎驾驶车辆由东向西驶离途中,适有武振驾驶车辆(车号:QU95**)由西向东驶来,侯文虎左前部撞武振车左前部,造成三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调查,侯文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车,侯文虎为全部责任,刘德国、武振均为无责任。事发后,刘德国名下车号为鲁PSJ5**的车辆被送往北京市鸿富通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共花去维修费用16000元。经核实,刘德国的合理损失为车辆维修费16000元、救援、停车费4000元、交通费300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发票及明细、吊运停车费发票、行驶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包保护。本案中,侯文虎驾驶车辆与刘德国名下的车辆相撞,侯文虎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侯文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刘德国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侯文虎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救援停车费,理由证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德国主张的交通费,由本院根据案情酌情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文虎赔偿原告刘德国车辆维修费、救援停车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二万零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驳回原告刘德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刘德国负担三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侯文虎负担一百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