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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孙亚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亚洲(曾用名孙忠朴、绰号老二),男。2001年2月5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亚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健,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江苏省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亚洲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马贞、代理检察员崔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亚洲及指定辩护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亚洲和杨丰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晶硅、单晶硅工地仓库等处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缆线、电焊把线等物品,合计人民币25718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孙亚洲供述;同案犯杨丰、杨俊七、何江涛、孙业东供述;收赃人孙振井供述;被盗单位张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陶某某等人证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当庭出示了同案犯杨丰的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亚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孙亚洲当庭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孙亚洲对起诉指控的盗窃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孙亚洲系从犯、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孙亚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亚洲与杨丰、杨俊七、何江涛、孙业东(均已判刑)等人分别结伙,先后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晶硅工地大连金鼎公司集装箱仓库、多晶硅工地中化六建公司仓库、单晶硅工地中建六局仓库,于夜间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窃得电缆线、电焊把线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7180元。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孙亚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2010年2月6日夜,被告人孙亚洲与杨丰、杨俊七、何江涛等人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晶硅工地大连金鼎公司集装箱仓库,翻墙入院,将工地一集装箱内的95平方五芯铜芯电缆线200米、70平方五芯铜芯电缆线500米、50平方焊把线21盘共63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248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杨丰供述,证实2010年过年前后,其和弟弟杨俊七、孙亚洲等人,在多晶硅垃圾电厂东面的工地,用断线钳剪断集装箱锁,盗取集装箱内的电缆线和焊把线,所盗电缆线有两种规格,粗的200多米,细的400多米,所盗焊把线20多盘。几人将电缆线剥皮后卖给废品站,卖了2万多元,钱被四人平分。2、同案犯杨俊七供述,证实2010年年初的一天夜里,其与杨丰、茅村的老二(孙亚洲)、何江涛四人到多晶硅垃圾电厂东边的院墙外,翻墙进院,盗取集装箱内20多盘电焊把子线、比手腕细一点的电缆线200米左右、比大拇指粗一点的电缆线三四百米,几人将电缆线剥皮后,将铜线扛到可恋庄搅拌站对面路南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杨丰去卖的铜线,钱几人平均分了。3、同案犯何江涛供述,证实2010年年初的一天夜里,其和七叔杨俊七、六叔杨丰及六叔的朋友,到可恋庄村公路南的一个大院子,翻墙进院,六叔的一个朋友用液压钳剪断集装箱的锁,盗得集装箱内的电缆线,几人用带的美工刀剥去电缆线上的皮,并把铜线运到可恋庄村头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六叔杨丰结的帐,具体分多少钱记不清了。4、收赃人孙振井供述,证实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可恋庄村垃圾电厂西边的公路南沿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10年年初,晚上其在睡觉时,杨老六(杨丰)开着他的摩托三轮车,拉了一车剥好皮的铜线到收购站来卖,铜线是截成一段一段的,其怀疑铜线是偷的,想挣钱就收下了铜线,其给了杨丰2万元左右。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5月24日,同案犯杨丰带领公安机关指认其与他人盗窃集装箱内电缆线和焊把线的作案地点,在多晶硅电厂东侧可恋庄村南侧工地(现已建多晶硅车间)。经民警核对,该地点与2010年2月7日多晶硅大连金鼎安装公司张凤翔报警地点一致。庭审中,被告人孙亚洲对作案地点照片辨认无误。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2月7日14时21分,在江苏中能硅业有限公司工地,大连金鼎安装公司的张凤翔报警,称单位集装箱仓库内的电缆线被盗。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勘查,发现集装箱门锁被剪断,门前地上有拖拉电缆线的痕迹,工地西边土堆发现5堆剥掉的电缆线皮。被盗95平方五芯铜芯电缆线约200米、70平方五芯铜芯电缆线约500米、21盘焊把线,总价值近10万元。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2月6日夜间,大连金鼎安装有限公司在多晶硅工地的集装箱仓库被盗,集装箱门锁被剪断,失盗95平方五芯铜电缆线约200米、70平方五芯铜电缆线约500米,还有每盘约30米的21盘焊把线,总价值约15万元左右。2010年2月7日下午发现被盗后其打电话报警。8、估价鉴定,证实经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70平方五芯铜电缆线500米,价格60900元;95平方五芯铜电缆线200米,价格35280元;50平方电焊机把子线630米,价格6300元。9、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264号、(2012)鼓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对该起事实予以认定。10、被告人孙亚洲供述,证实2009年底或是2010年初的一天夜里,其与杨老六(杨丰)、杨老七、杨老六的侄女婿(何江涛)来到多晶硅的工地,翻墙进入院子一个集装箱跟前,用带来的断线钳把集装箱上的锁剪掉,把集装箱里面的旧电缆线扛到离集装箱不远的草地里,剥好皮后把铜线扛到墙跟前,递到外面,用杨丰的摩托三轮车拉走卖掉。过几天,杨丰给了其四五千元。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孙亚洲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证据分析认为,关于该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孙亚洲与同案犯杨丰等人在盗窃的地点、时间、参与人、盗窃物品、销赃、分赃等情况的供述基本吻合,各参与人的供述亦得到接处警登记、失盗单位证人证言、收赃人供述等证据的印证,同案犯杨丰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与失盗地点吻合,被告人孙亚洲当庭对盗窃地点照片亦辨认无误,该起事实另有估价鉴定、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盗窃事实成立。二、2010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孙亚洲与杨丰、杨俊七、何江涛等人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晶硅中化六建工地仓库内,盗得120平方五芯电缆线15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杨丰供述,证实2010年六七月份一天夜里,其与何江涛、弟弟杨俊七、孙亚洲到多晶硅垃圾电厂东,其与何江涛、杨俊七从墙上烂的洞钻进靠林德气体厂南边一个工地院子里,孙亚洲在墙外接应。院子里一个集装箱南边五六米处地上有两三盘直径两三公分的黑皮电缆线,其和何江涛、杨俊七把其中一盘线抬到北墙,把线从墙上翻到外面,孙亚洲在外接应。后剥皮卖了七八千元,钱平均分了,每人分了一千多元。电缆线还是卖给上次收铜线的废品收购站老板。2、同案犯杨俊七供述,证实2010年天热的一天夜里,其与杨丰、何江涛、还有一人记不清是谁了,几人在林德气体厂南边的一工地院子,盗走一盘百十米电缆线。后杨丰将电缆线卖掉,每人分了一千多元。3、同案犯何江涛供述,证实2010年六七月份一天夜里,其与六叔杨丰、七叔杨俊七还有他们的朋友,在一个工地院子里,盗走一盘电缆线。后其六叔分给其一千多元。4、收赃人孙振井供述,证实2010年一天深夜,杨老六开着摩托车拉剥好皮的铜线到其废品收购站,卖了七八千元的铜线。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5月24日同案犯杨丰带领公安机关指认其两次伙同他人在多晶硅气体站南侧临时工地院内盗窃电缆线的地点,在多晶硅中化六建办公房西侧的露天仓库,系从围墙洞钻进工地盗窃。庭审中,被告人孙亚洲对作案地点照片辨认无误。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多晶硅中化六建公司仓库被盗过两盘新的五芯铜芯电缆线,每盘150米,型号为4×120+1×70。当时电缆线都是放在集装箱旁十几米的地上,原料买来的早,用的时候才发现被盗,说不清两盘电缆线是否同一时间被盗。7、估计鉴定,证实经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20平方五芯电缆线150米,价格54000元。8、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264号、(2012)鼓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对该起事实予以认定。9、被告人孙亚洲供述,证实2010年天热的一天夜里,其与杨丰、杨丰的侄女婿、杨俊七等人在工地院子里偷过一次地上放的电缆线,具体多少米记不清了。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孙亚洲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证据分析认为,关于该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孙亚洲供述盗窃的时间、盗窃物品、参与人等情况以及盗窃“地上放的电缆线”等细节,与同案犯杨丰、杨俊七、何江涛供述以及失盗单位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基本吻合,同案犯杨丰对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庭审中被告人孙亚洲对盗窃地点照片亦辨认无误,另有估价鉴定及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盗窃事实成立。三、2010年6月24日夜,被告人孙亚洲与杨丰、杨俊七、孙业东等人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单晶硅中建六局工地仓库内,盗得240平方五芯电缆线19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7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杨丰供述,证实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夜里,其和孙业东、孙亚洲、弟弟杨俊七等四人到单晶硅西北角的西面露天仓库,把彩钢瓦做成的围墙撕开一个口子,其和孙亚洲从墙垛上爬进去,孙亚洲拿断线钳剪断大电缆线盘上的电缆,把电缆线从围墙撕开的口子递给在院墙外接应的孙业东和杨俊七,偷了200多米,剥皮卖了八万多元,钱几个人平均分了。2、同案犯杨俊七供述,证实其与哥哥杨丰、孙业东、老二等四人在林德气体厂东边院子偷过电缆线,把彩钢瓦做成的围墙撕开一个口子,杨丰和老二从墙头的垛子爬进去,孙业东和其在院墙外接应,共偷了200多米电缆线。卖电缆线的钱四人平分了。3、同案犯孙业东供述,证实2010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2点钟左右,其与杨丰、杨七、茅村的老二一起在中建六局露天仓库偷过电缆线,杨丰和老二爬进院子,其和杨七在外面接应。偷的电缆线截成段后,装满杨丰的三轮车。杨丰把电缆线卖掉后,分给其一万多元。4、收赃人孙振井供述,证实2010年一天夜里,杨老六开着摩托三轮拉了满满一车铜线来卖,总共八万多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5月24日同案犯杨丰带领公安机关指认其伙同他人在林德气体厂东侧盗窃电缆线的地点,在大黄山镇中建六局工地仓库。经民警核对,2010年6月25日该工地夏其军报案仓库院内木滚子上的新电缆线被盗190余米。庭审中,被告人孙亚洲对作案地点照片辨认无误。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6月25日7时48分,中建六局驻单晶硅工程公司的夏其军报案,称单晶硅中建六局工地仓库电缆线被盗。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经勘查发现,嫌疑人用断线钳剪断放在露天电盘上的电缆线,从工地围墙处盗走。7、证人夏某某、陶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6月24日夜里,中建六局驻徐州中能硅业承包单晶硅工地的电缆被盗,工地的四周都是用彩钢瓦临时围起来的,从现场看电缆是从北围墙彩钢瓦撕开口子拉出去的。被盗电缆线的型号是3×240+1×120,约190米。发现被盗后,夏其军打电话报警。8、估价鉴定,证实经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40平方五芯铜电缆线190米,价格100700元。9、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264号、(2012)鼓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对该起事实予以认定。10、被告人孙亚洲供述,证实其与杨六、杨七、卫东(孙业东)等人在一个用彩钢瓦围起来的院子里,偷过电缆盘上的新电缆线,具体分多少钱记不清了。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孙亚洲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证据分析认为,关于该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孙亚洲供述的盗窃时间、盗窃物品、参与人等情况以及盗窃地点“一个用彩钢瓦围起来的院子”等细节,不仅得到同案犯杨丰、杨俊七、孙业东等供述的印证,亦得到失盗单位证人证言的印证。另有杨丰、孙亚洲对盗窃地点的辨认以及估价鉴定、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盗窃事实成立。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出示了如下综合证据: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孙亚洲被上网追逃,2013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等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亚洲,曾用名孙忠朴。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264号、(2012)鼓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杨丰、杨俊七、孙业东、何江涛等人犯盗窃罪,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之间的不等刑罚;收赃人孙振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4、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1)铜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分别证实被告人孙忠朴(孙亚洲)2001年2月5日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亚洲2008年8月22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0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孙亚洲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洲与他人结伙,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亚洲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孙亚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孙亚洲辩护人提出孙亚洲系从犯、能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1、从犯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被告人孙亚洲在参与的三起盗窃行为中,既有亲自实施盗窃电缆等行为,也有剥皮、望风接应等行为,其与他人一起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盗窃行为,且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均分赃款,因此,被告人孙亚洲在盗窃犯罪中与他人仅是分工不同,无明显主次之分,不能认定孙亚洲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不能认为其系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当庭自愿认罪问题。被告人孙亚洲当庭能自愿认罪,对此公诉机关予以认可,本院亦予认可,对被告人孙亚洲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孙亚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亚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汪振琦审判员  王顶海审判员  郭九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