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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染料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染料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