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匡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匡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悍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智鹏。被告:匡松林,男,汉族。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匡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卫中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智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匡松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12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花炮纸,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58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均未偿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8000元及逾期损失(从2013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匡松林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经营瓦楞原纸制造、销售的企业。被告匡松林系安徽省宣城市人。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匡松林间有花炮纸业务往来关系,2013年3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下欠原告货款158000元未付,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约定管辖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拖延至今未偿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查询单及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赊购花炮纸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货款数额予以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15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匡松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款汇至:账号:10×××01,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820元,由被告匡松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