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赵田蛟与赵奎、匡乃金、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田蛟,赵奎,匡乃金,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赵田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匡乃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焕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鲍泽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