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侯学林与向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学林,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278-1号申请执行人侯学林。被执行人向滨。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滨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学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12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向滨工资收入3000元。直到扣满30000元本金及其逾期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