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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侯学林与向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学林,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278-1号申请执行人侯学林。被执行人向滨。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滨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学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12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向滨工资收入3000元。直到扣满30000元本金及其逾期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