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三初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尚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尚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5563号原告天津尚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12号484室。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昳,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顺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尚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尚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尚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傅美兰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