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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超宇与被执行人覃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超宇,覃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兰超宇。被执行人覃云龙。申请执行人兰超宇与被执行人覃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9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货款182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再给付1000元后(已给付),放弃其余款项的执行请求;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