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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郑顺德与陈焕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德,陈焕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郑顺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陈焕铭,男,汉族,住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顺德诉被告陈焕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顺德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焕铭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顺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焕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占陇支行卡号为62×××59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风支行卡号为95×××01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南径支行卡号为62×××73的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货款人民币189880元及诉讼费人民币205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查封原告郑顺德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粤V×××××丰田牌小型轿车1辆,查封期限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少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