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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黄某甲,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乙,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经本院作思想工作,且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朱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