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告:孙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宗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