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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潘经瑚与刘进、武汉宏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经瑚,刘进,武汉宏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33号原告:潘经瑚。被告:刘进。被告:武汉宏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二村72号5楼9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代表人: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经瑚诉被告刘进、被告武汉宏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经瑚以急需后续医疗费为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8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武汉宏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H3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