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陈荣与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广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吴克志,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广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负责人:洪树岩,主任。再审申请人陈荣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广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广兴居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广兴居委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涉案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且在判决中直接将租金请求改为场地使用费,超越原告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据广兴居委没有提交涉案珠池市场经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依据的事实,认定广兴居委与陈荣签认的《珠池市场场地租赁合同书》无效、广兴居委与陈荣均应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即出租和使用该市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由于涉案合同无效,故一、二审判决陈荣返还租赁场地给广兴居委、广兴居委将已收取的保证金及预收的租金返还陈荣并计付相应场地使用费,亦无不当。陈荣在一审中已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其未提出反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陈荣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陈荣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陈荣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欣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