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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杜锁利与刘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375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杜锁利,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5日,住眉县马家镇北塬村四组。被执行人刘林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8日,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幕仪镇第三村二组。本院在执行杜锁利与刘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锁利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刘林波行踪不明,申请执行人杜锁利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