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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林川力与天津凯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川力,天津凯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040号原告林川力。被告天津凯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市场内7-1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川力与被告天津凯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川力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川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范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