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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与峗英中、杨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峗英中,杨嘉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雄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玲,女,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峗英中,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陈耕,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嘉文,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峗英中、杨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基于交强险赔偿峗英中66554.11元;二、驳回峗英中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本院上诉提出,经查阅峗英中的相关医疗材料,峗英中左侧上颌窦前壁、外侧壁骨折、左颧弓骨折,仅为线性骨折,不需要手术治疗,经保守治疗后情况好转出院,峗英中未提供任何X线片、CT片以证明其颅脑外伤致面部不对称。顺德区容奇医院的出院小结记录峗英中左颧弓骨折,与鉴定机构所述“左颧弓凹陷骨折”明显差异,而左颧弓骨折程度对峗英中愈后是否存在面部不对称影响非常关键。而峗英中及鉴定机构并未提供峗英中愈合后照片证明其遗留面部不对称。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明确观察到峗英中面部对称,与鉴定意见明显不符。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其司重新鉴定申请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认定,并予以重新鉴定,并依据重新鉴定意见认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峗英中、杨嘉文负担。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太平洋保险公司补充上诉意见如下:杨嘉文的驾驶证反映其为“男性”,与其实际性别不符,故杨嘉文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峗英中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杨嘉文未作答辩。在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原审诉讼中,峗英中确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杨嘉文驾驶证记载的持证人相片就是实际驾驶人杨嘉文本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作如下审查:峗英中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均记载其左颧弓骨折,虽未经手术治疗,但其左颧弓骨折的事实确实存在,故鉴定意见认定其左颧弓骨折有事实基础。而法医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时,查得峗英中左侧颧部凹陷,双侧面部明显不对称,与鉴定人员阅读峗英中的CT片显示内容左侧颧弓凹陷相符,也与病历记载内容基本一致。因此,鉴定机构得出峗英中面部不对称的意见有事实依据。且一审法官在庭审中也见到峗英中的面部状况与司法鉴定意见所述状况没有明显不符。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鉴定意见认为峗英中面部不对称有事实依据,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认为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亦不予支持。因原审法院采纳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认定峗英中伤残为十级伤残和认定峗英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对于肇事司机杨嘉文的性别问题,峗英中确认肇事司机杨嘉文系女性,且与驾驶证上持证人相片反映的是同一人,即便驾驶证上记载的性别与峗英中反映的驾驶人杨嘉文性别不一致,但不排除驾驶证记载持证人性别错误的可能。同时,太平洋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即使肇事司机杨嘉文非证号驾驶证的持证人,即便肇事司机是无证驾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峗英中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若案涉事故肇事司机系未取得驾驶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则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未取得驾驶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该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3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