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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辛妍与王军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23号原告辛某某,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辉,男,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号。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敏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某诉称,1999年初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1月24日生一子辛王宣。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被告因长期在外工作经常不回家,从未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职责。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辛王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婚后夫妻关系很好,近年来因其在外打工回家较少,造成原告不满,与其发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没有充分的理由,其坚决不同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与原告有夫妻感情,其愿意与原告改善夫妻关系。儿子尚小,正处于教育阶段,离婚会给儿子造成身心伤害,不利于儿子成长。希望法院多做原告的工作。经审理查明,199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24日生一子辛王宣。婚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矛盾激化,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对感情是否破裂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近年虽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为了家庭稳定及儿子健康成长,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显为不妥,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辛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