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付某甲(又名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