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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肖阿三、肖玉瑜等与萧伯林、萧芳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阿三,肖玉瑜,肖建中,肖卫星,肖建华,萧伯林,萧芳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肖阿三。原告:肖玉瑜。原告:肖建中。原告:肖卫星。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建华。原告:肖建华。委托代理人:陶高溶。被告:萧伯林。被告:萧芳锦。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坚、李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阿三、肖玉瑜、肖建中、肖卫星、肖建华诉被告萧伯林、萧芳锦、萧阿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萧阿兴在审理期间于2013年10月亡故。五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阿三、肖玉瑜、肖建中、肖卫星、肖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阿三、肖玉瑜、肖建中、肖卫星、肖建华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