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谷宏雷与被告孙俭敏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4825号原告谷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曾。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谷。孩子两岁半时被医院诊断为广泛性发育障碍(又称自闭症),从此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被告常常离家出走,对孩子生活不闻不问。今年3月,原告收到泰州公安局信函后才获知被告的下落。被告在知道孩子身患疾病难以恢复的情况下抛弃家庭和孩子,选择离家出走这种不负责任的方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以及承担孩子康复费用的一半。被告孙某某辩称,并没有离家出走,只是孩子身患疾病,治疗、康复需要大笔的费用,原告收入不高,在取得原告的同意后,被告才到泰州工作,且每月都会买礼物回家看望孩子及家人。现经过家人的共同努力及治疗,孩子的病情己大有好转,目前上的是普通幼儿园,被告一直履行着对孩子照料的义务,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9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谷。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孩子两岁半时,经医院诊断为广泛性发育障碍(又称自闭症),现经过治疗、康复,病情己有好转,能够在普通幼儿园上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医学鉴定结论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现孩子尚年幼,患有疾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照顾,共同努力来创造孩子的未来。本案被告也表示不愿离婚,孩子经过治疗病情己大有好转,希望能给孩子一个稳固的家。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如遇事能够冷静处理,互谅互让,多为孩子及家庭着想,夫妻感情会得到修复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谷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