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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焦作市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