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初字第009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陕西秦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龙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鑫龙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川建材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龙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龙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0993-2号原告陕西秦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杰,陕西彬长矿业集团职工。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卓,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利,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鑫龙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鑫龙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秦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龙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鑫龙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18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2013年11月4日陕西秦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陕西秦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秦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50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陕西秦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沙咸云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