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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明忠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忠,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忠。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明忠诉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奎开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康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