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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左宗英与张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宗英,张瑾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左宗英。委托代理人:王喜。被告:张瑾。原告左宗英诉被告张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举证期限内,左宗英申请变更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喜、被告张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宗英起诉称:2010年8月5日原告之子周著名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周著名将200000元借给被告,借款期限至2012年7月1日,到期归还本息210000元。2011年6月2日周著名因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8月9日原告找被告讨要借款,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余款190000元承诺于2013年9月之前分批清偿完毕,但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190000元。庭审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请为: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90000元。被告张瑾答辩称:周著名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开始200000元是周著名用来给被告投资的,后来转化为借款。被告认可借款本息210000元。原告左宗英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证明一份,拟证明左宗英是周著名的母亲,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拟证明周著名以合伙人名义向被告商行出资200000元,后双方协商,周著名退出合伙,被告愿意归还周著名借款本息210000元;3、还款计划,拟证明被告同意在2012年9月10日之前归还20000元,2013年9月之前将余款分批清偿完毕;4、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拟证明被告曾是杭州灯具市场天狼照明商行的经营者;5、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周著名的死亡时间是2011年6月2日。被告张瑾未向本院递交证据,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结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情况,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0年7月1日,周著名作为隐名合伙人向被告张瑾陆续打款合计200000元,用于投资杭州灯具市场天狼照明商行。2010年8月5日,周著名与张瑾协商后退出合伙,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200000元作为借款存放在杭州灯具市场天狼照明商行,商行于2年后归还其本金加利息210000元整(时间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2012年8月9日,被告张瑾与原告左宗英订立还款计划一份,约定:“张瑾于2012年9月10日前偿还贰万元,余款一拾玖万元于2013年9月前分批偿还完毕。”2012年9月被告向左宗英还款2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尚未归还。另查明,原告左宗英与案外人周收礼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长子周著名,次子周冬明。周收礼于2008年死亡,周著名于2011年6月2日死亡。周著名生前未婚无子女。被告张瑾系杭州灯具市场天狼照明商行经营者,2011年12月2日,杭州灯具市场天狼照明商行依法注销。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本案中,周著名与被告张瑾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张瑾应向周著名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左宗英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双方一致确认借款本息210000元(本金200000元、利息10000元),被告已经偿还2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9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左宗英190000元。如果被告张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张瑾负担,退还原告左宗英2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41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2020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