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尹素华与王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素华,王素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尹素华,女。委托代理人刘宁。被告王素卿,女。委托代理人蔡志猛。原告尹素华诉被告王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兴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宁、被告王素卿的委托代理人蔡志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素华诉称,原、被告系同事,2012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6600元,双方约定2012年8月31日前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另外双方还口头约定月息2.5分,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拖。后经单位领导协调,被告每月从工资中抽出部分归还原告,至起诉前被告共归还原告15950元,连约定的利息也不够。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标准按月息2.5分计算。被告王素卿辩称,对借款666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至原告起诉前确实归还了其15950元,但是该15950元归还的系本金,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利息,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2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66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尹素华人民币66600元,于2012年8月31日前归还,王素卿。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拖拒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标准按月息2.5分计算。另查明,原告提供了2011年10月8日借条2份(复印件),用于证明双方在2012年4月16日的借款中口头约定了月息2.5分。原、被告借款之事,经单位领导协调,被告每月从其工资中提取部分用于归还原告,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已归还原告15950元,原告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尹素华提供的证据:1、2012年4月16日借条1份、2、2011年10月8日借条2份(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5分,并提供2011年10月8日借条2份(复印件)予以证明,被告辩称双方没有口头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2011年10月8日的借条2份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伪,且2011年10月8日的借款约定与本案借款无直接联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在2012年4月16日的借款中口头约定月息2.5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归还的15950元系利息部分,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告归还的15950元,应当视为归还借款本金,现原、被告之间借款数额应为50650元,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之日即2012年9月1日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间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标准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尹素华借款人民币506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尹素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共计人民币1252.5元,由原告尹素华负担人民币300.5元,由被告王素卿负担人民币9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郝兴军??????????????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任?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