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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宛兵与刘力华、李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宛兵,刘力华,李正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103号原告宛兵。被告刘力华。被告李正彬(曾用名李小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宛兵与被告刘力华、李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宛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力华、李正彬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