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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盼与刘金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盼,刘金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郭盼,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委托代理人李殿锋,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禄,男,1973年12月30日生,现羁押敦化市看守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原告郭盼诉被告刘金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此案需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