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安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杨楠与郑鑫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郑鑫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杨楠,女,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李磊,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郑鑫源,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楠诉被告郑鑫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