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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跃鸣与齐孝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跃鸣,齐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徐跃鸣。被执行人齐孝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天商初字第00226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孝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