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龙刑初字第109号被告人雷云飘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云飘。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云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佳财、王志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云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雷云飘在龙州县城北路北一巷旧县财政局门口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凌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雷云飘手上查获用于交易的毒品2小包,重0.92克,从被告人雷云飘裤袋里查获毒品21小包,重4.12克;在吸毒人员凌某某身上查获用于购买毒品现金��民币500元。随后,公安民警还在被告人雷云飘出租屋查获毒品0.9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含海洛因成分。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云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雷云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当庭翻供,否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雷云飘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12时许,吸毒人员凌某某与被告人雷云飘联系购买毒品后就到龙州县城北路北一巷旧龙州县财政局门口附近等候,不一会儿,被告人雷云飘坐车来到龙州县城北路北一巷旧县财政局门口附近和吸毒人员凌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雷云飘手上查获用于交易的毒品2小包,重0.92克,从被告人雷云飘裤袋里查获毒品21小包,重4.12克;在吸毒人员凌某某身上查获用于购买毒品现金人民币500元。随后,公安民警还在被告人雷云飘出租屋查获毒品0.9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含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云飘身份情况、年龄。二、凌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凌某某身份情况。三、通话清单证实雷云飘与凌某某的通话情况。四、(2001)龙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雷云飘于2001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在龙州县城北路北一巷现场抓获被告人雷云飘及其吸毒人员凌某某的过程。六、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当场扣押被告人雷云飘用于贩卖可疑毒品及其凌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500元等。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现场方位等。八、确认毒品重量笔录证实:从雷云飘手上缴获的毒品0.92克,从其裤袋里查获的毒品4.12克。九、鉴定文书证实查获的可疑毒品含海洛因成分。十、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3日中午11时30分许,其因为毒瘾发作就打电话给雷云飘问是否有“货”(指毒品),雷云飘说有“货”要多少,其说要“一只”(指一克装),并要求分装成两份,雷云飘同意,并叫其到龙州县城北路北一巷烟草公司附近等候。中午12时许,其到龙州县城北路北一巷县财政局前面的巷子口等候雷云飘,约过5分钟,雷云飘来到巷子口并直接进入巷子里8米远,其跟着进去,并从裤袋里掏出5张百元人民币递给雷云飘,雷云飘也从裤袋里拿出两团用白色餐纸包着的毒品递给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雷云飘手上缴获毒品两小团,从雷云飘裤袋里查获21小包毒品。从其��袋里查获现金500元。十一、被告人雷云飘供述:2013年5月3日12时,其在出租屋里,凌某某打电话给其问是否有“货”给一个。其说“有啊,500元一个”,凌某某说现没有钱,等有钱再打电话给其。到了一点多钟,凌某某打电话来说“要一个货给我,我已经带钱来,现打三轮车准备到之前跟你要货的地方烟草局这边了”。于是,其从盒子取出两小包毒品用餐纸包好,拿在手里,坐电动车到龙州旧财政局门前公路一小巷子里,当凌某某伸手递钱给其,其也伸手准备拿货给凌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手上缴获毒品两小包共0.92克、从裤袋里查获毒品21小包共4.12克。被告人雷云飘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雷云飘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雷云飘翻供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云飘贩卖毒品海���因共5.04克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云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禤培山人民陪审员 何福生人民陪审员 周玉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立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