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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调确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玮、郑朝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玮,郑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调确字第107号申请人:王玮。申请人:郑朝晖。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玮与申请人郑朝晖关于确认(2013)柯调法室第132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玮与申请人郑朝晖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郑朝晖欠王玮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分三期支付:于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随本清。二、若郑朝晖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归还,王玮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晓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