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肖坤与朱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7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坤,朱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肖坤。被执行人朱凡,女。上述申请执行人肖坤与被执行人朱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2月22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0000元,利息7373.24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22日止为3613.24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1月23日计算至2013年11月4日止为3760元),并应承担案件律师费3330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案件执行费335元,以上共计31350.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凡的银行账户存款3135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