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辖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吴铁平与沈红强、潘景湖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平,沈红强,潘景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辖初字第0023号原告吴铁平。被告沈红强。被告潘景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铁平与被告沈红强、潘景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沈红强、潘景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沈红强、潘景湖认为,沈红强与吴铁平签订借款协议的地点以及付款行为均在无锡市景洪投资有限公司,故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无锡市景洪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景洪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无锡市北塘区西横街49-5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沈红强、潘景湖的住所地为无锡市南长区康馨苑28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沈红强、潘景湖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红强、潘景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诉讼费人民币80元,由沈红强、潘景湖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