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彬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蒙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原告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被告在外地工作,夫妻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每月仅给原告少量生活费。2007年之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3年5月原、被告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要求女儿田某由原告抚养,儿子田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婚后夫妻关系良好,并育有两个孩子。被告在陕西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作,因工作性质经常在外工作,每月放假都回家,被告回家后原告上网对被告态度冷淡。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可以和好,故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举证: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12日在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2004年7月27日生育女孩田某,2010年4月26日生育男孩田某甲,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婚后关系较好,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被告每月均回家。原告平时经常上网,被告回家后对被告态度冷淡。2013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此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并育两个子女,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矛盾影响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重对待婚姻,原告应戒除网瘾,被告应呵护妻子,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抚养教育好子女,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蒙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遥本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