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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000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易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3元,减半收取5121.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利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