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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妙荣、许生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妙荣,许生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萌彰。委托代理人王双。被告赵妙荣。被告许生根。委托代理人沈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妙荣、许生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妙荣、许生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妙荣、许生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28元,减半收取57064元,由原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全林审 判 员  祝令河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