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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中华与郑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中华,郑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叶中华。委托代理人:王建林。被告:郑明德。委托代理人:钱珍美。原告叶中华为与被告郑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胜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中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林、被告郑明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珍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中华起诉称:原告妻子郑蕊英娘家与被告系邻居,平时有往来,2010年6月间被告及妻子李碎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就借其30000元,约定月息1%,有被告郑明德立借条一张;到了2011年12月底,被告郑明德及妻子向原告支付了之前的借款利息,2012年7月中旬,原告向被告及其妻子讨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只支付原告30000元本金,尚有7个半月的利息未支付,被告即立欠据一张,尚欠原告利息225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2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郑明德答辩称:1、原告称被告及妻子于2010年6月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妻子立借条一张。该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对妻子向原告借款一事毫不知情。2、原告称被告于妻子亡故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对该事实,被告予以认可。3、被告对其妻子从原告处的借款,尚未归还的部分,被告愿意偿还,但是目前无力偿还,唯有等待被告债权收回才能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妻子李碎英有经济往来。后李碎英亡故,由被告郑明德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欠款金额为2250元,并注明“欠2012年7月份利息”。被告郑明德在欠据上签名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乐清市城南街道南岸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的户籍证明、欠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明德欠原告叶中华利息款2250元,由被告郑明德亲笔出具欠据一张,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答辩称借款是其妻子借款,其毫不知情。但被告在庭审中对欠款予以认可,其愿意偿还,但其现无力偿还,故本院对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欠据未约定还款期限,按交易习惯,债权人请求返还的,债务人应当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明德偿还原告叶中华利息款22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明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