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世英,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一份协议离婚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福寿西街某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但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被告未把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起诉,要求确认福寿西街某商品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过户手续。被告孙某某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我们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这套房子,离婚时分给了原告,因为忙没有时间去过户,所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潍城区福寿西街某房屋一套。2007年10月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产归原告李某某所有,但该房屋至今尚未过户。对上述事实,被告孙某某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产曾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协议归原告所有,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座落于潍城区福寿西街某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二、被告孙某某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魏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