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2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三亚昌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昌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2106-3号申请执行人三亚昌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法定代表人丁长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亚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地址:三亚市。法定代表人唐国梁,该办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昌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城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亚昌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其与被执行人另有合作项目,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审 判 员 郭海春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景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