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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严放与魏锋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严放,魏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锋。再审申请人严放因与被申请人魏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衢商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再审申请人严放以其已与被申请人魏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严放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