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9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南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宝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南昆,钟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975-1号申请执行人代南昆,女。被执行人钟宝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代南昆享有钟宝明单独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旧州工业开发区旧州路6幢2-13号房屋(房产权整为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0615**号)的一半所有权。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代南昆向本院申请将该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代南昆和被执行人钟宝明共同所有(代南昆和钟宝明分别拥有一半的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及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钟宝明单独所有的翠屏区旧州工业开发区旧州路6幢2-13号房屋(房产权证为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0615**号)的财产权证转移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代南昆和被执行人钟宝明共同所有,即代南昆和钟宝明分别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二、申请执行人代南昆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 越 春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晓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