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行监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曹军诉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搬迁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吉行监字第10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军,女,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曹玉清(申请再审人姐姐),女,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宿凤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圣,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干部。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侃,主任。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北大小学。法定代表人赵贵娟,校长。委托代理人甘玉河,长春市南关区北大小学安全主任。曹军诉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搬迁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了(2012)长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军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曹军以本案涉及的赔偿问题已经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与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关区新春街道办事处和南关区北大小学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经审查,曹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曹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吉红审判员周姝梅代理审判员王宇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张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