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王晓汝与傅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汝,傅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77号原告:王晓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王磊。被告:傅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汝与被告傅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汝以被告傅招英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晓汝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