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调确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邵斌、沈莉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斌,沈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调确字第380号申请人:邵斌。申请人:沈莉莉。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邵斌与申请人沈莉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任富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斌与申请人沈莉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经宁波市江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邵斌赔偿沈莉莉15308元,此事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任富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