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茂权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垫法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茂权。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茂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茂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李茂权在垫江县武装部附近一游戏厅门口将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19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赵某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0.1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茂权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证人赵某、秦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茂权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毒品称量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李茂权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茂权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至二年六个月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茂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茂权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茂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二、被告人李茂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麒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