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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成浩、邵金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成浩,邵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0号申请人:朱成浩。申请人:邵金友。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成浩与申请人邵金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成浩与申请人邵金友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邵金友应支付申请人朱成浩米糠货款计人民币5000元,款定于2013年11月8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朱成浩与申请人邵金友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