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成浩、邵金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成浩,邵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0号申请人:朱成浩。申请人:邵金友。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成浩与申请人邵金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成浩与申请人邵金友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邵金友应支付申请人朱成浩米糠货款计人民币5000元,款定于2013年11月8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朱成浩与申请人邵金友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