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初字第56号原告朱某。被告郭某。原告朱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发现被告并非初婚而是第三次结婚,并且以骗财为目的与原告结婚。另,被告对原告经常无理取闹,大打出手,实行家庭暴力。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起诉离婚,未获支持,此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已下落不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好转,为此,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所提交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婚姻基础较差,且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对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可待被告有消息后,另案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长 钟丽华审判员 田成贵审判员 石秉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