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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王西超与邵福生、孟建纲、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超,邵福生,孟建纲,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49号原告王西超,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赵文忠,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攀,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邵福生,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人。被告孟建纲,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育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建纲,身份状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超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邵福生、孟建纲、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西超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全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鹏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