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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催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长葛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本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葛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催字第205号申请人:长葛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本某某。申请人长葛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10300052/23910223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长葛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郜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